作者
程進發
Author
關鍵詞
Keywords
摘要
在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中,首先揭示氣候變遷是人類一個共同關切的問題,然後更指出為了當前與未來世代人類福祉,溫室氣體的排放對地球產生的威脅與危險,世界各國必須基於共同,但是差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致力於減排的工作。然而,從1997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再到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全球氣候會議過程中,包括有學者指出後京都議定書時代,要簽定一個公平有效的氣候條約的難題,其中有美國能否展現領導全球氣候政策的政治決心、工業化國家如何化解分歧的減量責任、發展中國家是否應承擔適當的減量行動、技術與調適的龐大財務負擔等。
本文不直接以氣候條約或氣候協議的倫理議題標示探討主題,雖然一個公平有效的氣候條約必有倫理意涵;如果從全球性不同國家進行協議制定條約,乃至依循規範執行的倫理學探討,那是嘗試建構起必須考慮那些倫理原則的問題。本文提出兩種觀點並針對公平有效的氣候條約如何可能的問題做反省;第一種觀點可以被表述為:人均排放量是公平有效氣候條約之基礎,它必須考慮三種權利,以及第二種觀點:批判法學理論的觀點,它則是針對制訂此一公平有效的條約之合法性的議題。
Synop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