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柯志明
Author
關鍵詞
摘要

人應當如何對待動物?動物與人一樣享有基本的權利嗎?人有尊重動物並因而不傷害牠們的義務嗎?因此,人不可以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利用動物或吃動物嗎?有倫理學家(Peter Singer)主張有些動物與人一樣有相同感受苦樂的能力,故人應與對待人一樣一致地對待這些動物,不造成牠們的痛苦;又有倫理學家(Tom Regan)主張有些動物具有「固有價值」,因而是「生命主體」,也因而享有應被尊重而不應被傷害的權利。這些主張合理嗎?有絕對的根據嗎?相對於這些觀點,我將在本文申論:現實上,人沒有任意對待動物與自然的權利,應如何對待動物與自然必須有超自然的根據。然而,作為具有超自然特質的位格存有,人與動物有本質的差異,故對待動物應不同於對待人;人有更高的愛,故也應更被相襯地愛;若有需要,為了愛人而利用動物是合理的。因此,我主張:我們應善待動物,但是按動物的本性善待牠們。使用相同的道德原則一致地對待人與動物是不合理的。

Synop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