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萱茹
Author
關鍵詞
Keywords
NIL
摘要

自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1971)問世以來,當代的正義理論都以「分配」(distribution)的觀點為主流,也就是討論如何公平地分配各種善事物;加上「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arianism)的條件限制,動物也就一直被排除於「正義觀點」的討論之外。然而,依舊有許多學者,試圖透過對於「正義」不同進路的解釋與建構,重新賦予正義的概念與定義。正義與動物的關係又為何?動物是否可以成為正義的主體對象?除了羅爾斯的分配觀點以外,是否還有其他的正義觀點,能夠將正義與動物二者的關係連結起來?社會契約論是否可以將動物納入契約中,並且給予動物「直接道德義務」(directmoral duty)等等,亦是本文所探討的焦點。

首先、本文即是透過闡述康德(Immanuel Kant)與羅爾斯如何看待動物的觀點,說明動物為何無法成為正義的對象之原因;其次,闡述納斯邦(Martha C. Nussbaum)的能力進路,如何建構關於動物的正義論述;接續,筆者將透過史坎龍(Thomas Scanlon)在道德社會契約論中的觀點,作為檢視動物能否進入社會契約當中的方法;最後,筆者將會提出三個理由,用以說明社會契約論能夠給予動物「直接道德義務」(direct moral duty)之論述,以突破目前的困境。

Synopsis